编号:202102011410539066
申请日期:2021-02-01
申请人 |
蒋** |
性别 |
男 |
年龄 |
55 |
职业 |
个体工人、农民 |
信访部门 |
统一分发 |
问题类别 |
投诉 |
主题 |
投诉隆回岩口镇派出所采用虚假证据,求还清白 |
内容 |
在问政邵阳栏目编号201801181002334767的投诉中,派出所现场处置的情况说明中:“蒋正枚未与陈带妹交流,将陈带妹推倒在地,致使陈带妹左手腕处擦伤。”是虚假情况。 实际情况是:蒋正枚未将陈带妹推倒在地,陈带妹左手腕处也未擦伤,现场我一直都在楼上并未下楼。 请求领导为我澄清事实,查明事情真相,还我们的清白。以为回复文章一直在网上,对我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很多负面影响,对此,我恳请公安局的领导对岩口派出所在处理中是取用假证据还是在故意做假证的情况做出查实。 本人有现场的全部录音视频和图片,随时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联系电话为:17363986132 18173930178 |
处理结果
受理部门 |
统一分发 |
计划完成时间 |
|
处理进度 |
处理完结 |
完成时间 |
2021-02-05 |
答复内容 |
网友您好:
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2018年1月13日下午,陈带妹因事将陈淑桃家大门门页砸出一些凹印。隆回县公安局岩口派出所接到蒋正枚、陈淑桃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接处警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于2018年1月19日受理为行政案件。经聘请隆回县价格认证中心对陈淑桃家的损坏的大门进行物价鉴定,陈淑桃家损坏的大门更换四页门所需的费用为4600元。我局对陈带妹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对其予以行政拘留十五天。2018年3月4日经隆回县岩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由陈带妹一方向陈淑桃一方赔偿大门损失费用8000元,协议已履行,双方当时一致同意不再就此案提出异议。
案件侦办过程中依法依程序,民警无违法违纪行为。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隆回县公安局 |
信访人的评价:
还没评价
【发布】
【打印】
【关闭】